主动辞职后索赔被驳回 法院:个人原因离职不享经济补偿
2026-05-18 11:21:34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刘建军 | 作者: | 点击量:5459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  刘四新 黄进东 张雅诗

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后,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、失业保险待遇等损失?近日,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案件,依法驳回原告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【案情简介】

2022年9月,邓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,后被派遣至某建设公司项目部工作。2024年5月,邓某以个人原因提交离职申请,并与劳务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,明确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。此后,邓某以被违法辞退为由,要求劳务公司与建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、失业保险待遇损失、养老保险费用、待岗最低工资等共计22万余元,并申请劳动仲裁。因仲裁机构不予受理,邓某诉至法院。

【法院判决】

法院审理后认为,之前的生效裁判已确认邓某仅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,与某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。邓某签署的离职申请书、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均载明系个人原因主动离职,其主张相关文书所载并非真实意思表示,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。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,亦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。邓某主张补缴养老保险费,但未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无法补办及造成实际损失的相应证据,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据此,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。

一审宣判后,邓某提起上诉,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【法官提醒】

劳动者在签署离职申请书、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时,务必认真核对内容,明晰自身权利与法律后果。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后,再主张经济补偿、失业待遇等,一般无法获得法律支持。发生劳动争议时,应秉持诚信原则,理性依法维权,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。

责编:刘建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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